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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矫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矫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294号罪犯矫宁。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青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矫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2015年12月10日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矫宁减刑九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矫宁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矫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矫宁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矫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婧华审判员  蒲娜娜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