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家慧与武汉鸿福其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慧,武汉鸿福其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190号原告:朱家慧,女,汉族,1996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鸿福其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888号金地雄楚1号一期二层N10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熊竹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艳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朱家慧诉被告武汉鸿福其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2日,原告朱家慧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家慧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慧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家慧负担(已准予免交)。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