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广和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广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刑初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广和(曾用名屈广和、化名马景服),男,汉族,1956年5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2016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口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耀然,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以牡检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广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广和及其辩护人王波、杨耀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曲广和的同母异父姐姐王某和姐夫王某1向曲广和索要欠款,并商定用木耳抵账。王某女儿的同居男友被害人宋某(男,殁年57岁)到林口县曲广和家帮忙拉木耳时,对曲广和进行威胁。曲广和自家中拿出尖刀跑向宋某,宋某转向逃离。曲广和持刀追上宋某,刺宋某左腋部一刀,致宋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肺脏破裂失血死亡。经侦查,被告人曲广和于2016年12月14日18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到、破案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证明、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等;证人王某、王某1、王某2、牛某等人的证言;牡���江市公安局DNA检验鉴定书、林口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等;林口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曲广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广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广和辩解,对起诉书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对案件事实有异议,我没有追撵被害人,是被害人主动到我家门口拿着枪说要崩了我,我为了保护家人,才拿刀伤他的。辩护人辩护称,一是被告人曲广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二是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三是本案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是被害人宋某在门外叫嚣、恐吓被告人,声称要拿枪崩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产生自卫心理,在被激怒的情况下丧失理智,持刀捅了被害人。四是被告人法律意识淡漠,主观恶性不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五是本案因家庭内部的一些经济纠纷引发,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矛盾纠纷,应酌情从宽处罚。六是被告人是60多岁的老人,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5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曲广和的同母异父姐姐王某及其丈夫王某1来到林口县曲广和打工住处索要欠款,双方商定用木耳抵账。王某女儿王某2的同居男友被害人宋某(男,殁年57岁)也到曲广和家参与索要欠款,并牵着骡子准备帮王某1、王某拉木耳,宋某与曲广和发生口角并对曲广和进行威胁。二人因宋某之前拖欠过曲广和工资及合伙问题产生过矛盾,曲广和不顾他人拦阻自家中拿出尖刀跳窗跑向���某,宋某转身逃离。曲广和持刀追上宋某,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曲广和持刀刺宋某左腋部一刀,致宋某倒地死亡,曲广和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肺脏破裂失血死亡。又查,被告人曲广和案发后外逃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为逃避法律制裁更名为马景服,并将全家搬至此处均更名落户。经侦查,被告人曲广和于2016年12月14日18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质证、当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证实本案的线索来源及侦破情况、被告人曲广和到案情况。2.被告人曲广和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二份、曲广和妻子牛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二份、户口薄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曲广和的身份情况、曲广和外逃期间更名为马景服、其妻子牛某更名为刘某。3.被害人宋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翰尔族自治旗卧罗河派出所出具的有关马景服、刘某户口情况说明,证实曲广和更名为马景服办理常住户口及档案情况。5.被告人曲广和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羁押说明,证实被告人曲广和于1995年1月7日外逃,侦查机关予以立案,2005年10月18日予以网上追逃、2016年12月14日抓获后撤销在逃人员登记情况。曲广和被抓获后,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羁押在��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看守所情况。6.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曲广和使用手机照片、曲广和漂白身份后办理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照片,证实曲广和外逃期间更名情况。7.侦查机关林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三份,证实本案1995年案件的立案情况、2005年开始网上追逃情况。8.提取笔录二份,证实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提取曲广和血样情况。9.林口县公安局1995年1月8日出具的收枪笔录一份,证实案发第二天在宋某住处,王某2上交宋某单筒沙枪一支的情况。10.林口县公安局柳树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王某2将宋某的一支猎枪上交到林口县公安局柳树派出所情况。11.证人王某1死亡注销信息和户籍存根证明,证实王��1于2003年8月5日死亡情况、王某1和王某家庭情况。12.侦查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屈某(曲某)、王某2对曲广和的辨认情况、能准确辨认出曲广和的情况。13.侦查机关提取笔录,证实提取曲广和弟弟屈某(曲某)和曲广和血样的情况。14.侦查机关出具的曲广和作案工具去向及该凶器特征及杀伤力情况说明,证实因当年曲广和案发后将刀扔在林口县柳树镇双河村道下河沟里了,除曲广和外无人知道此作案工具去向,曲广和潜逃二十多年,现作案工具已无法找到的情况。15.内蒙古卧罗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帮助曲广和家办理新户口的于某于2003年死亡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牛某(被���人妻子)证言,证实曲广和的姐姐、姐夫是被害人宋某的亲属,曲广和欠他姐姐、姐夫1500元。案发当天,曲广和的姐姐和姐夫向我们索要欠款,我们实在没钱就拿木耳顶账,宋某牵着骡子来帮他们拉木耳,还站在门外骂,说要拿枪崩了我们,曲广和不知从哪摸出一把尖刀从后窗户跳出去撵宋某,后来曲广和追上宋某,当时我离的远,怎么捅的宋某我没看清,曲广和捅完人后就往大道上跑了。我们和宋某因为合伙倒卖骡子产生矛盾的,曲广和给宋某打工,因为欠工资的事还吵过架。2001年我们全家落户到内蒙古,我丈夫改名叫马景服,我和儿子、女儿都改了名。2.证人全某(被害人亲属)证言,证实听说宋某被害后报案情况。3.证人王某1(曲广和姐夫、已去世)证言,证实因1994年曲广和与宋某合伙倒卖骡子,曲广和向我们借了7000元钱,还了一部分还欠1650元没还,1995年1月初我和妻子王某找曲广和要账,曲广和一直躲,1月7日宋某说把曲广和家的牛牵走他们就出来了,我们去牵牛时曲广和出来了,给我妻子150元,说剩下的1500元用木耳顶账,宋某牵着骡子来拉木耳,曲广和不知从哪拿出把杀猪刀,我们拦着,他就跳窗户出去了,宋某看曲广和拿刀出来就跑,曲广和拿刀撵上宋某,把宋某捅倒了。曲广和拿刀回来向他妻子要钱,又向王某要钱,王某把刚还的150元给他,曲广和拿着钱就跑了。4.证人王某2(被害人宋某女友)证言,证实1995年元旦我父母来向我舅要钱,宋某出主意说把我舅养的牛牵走,我舅跟我妈商量用木耳顶账,宋某牵个骡子去帮拉木耳,后来我父母回来说曲广和把宋某打坏了,还证实案发当天宋某没有带沙枪。5.���人王某(曲广和姐姐)证言,证实1995年1月7日下午,我和丈夫王某1到曲广和住处索要他欠我的1650元钱,曲广和两口子躲起来了,宋某说牵曲广和给别人养的牛就能出来,我们一牵牛曲广和马上就出来了,跟我商量用木耳抵账,我女儿王某2让宋某赶车帮我们拉木耳,曲广和听说宋某来了,就拿着刀追宋某,等我和王某1追上时,曲广和回来了,刀上还有血。曲广和向他媳妇和我要钱,我就把他刚还给我的150元给他,曲广和拿着钱就跑了。6.证人胡某(宋某的雇工)证言,证实1995年1月7日下午4时多,听宋某的亲属说宋某让曲广和给杀了,我把情况告诉全某,他报的案。7.证人张某(曲广和当年邻居)证言,证实1995年1月7日曲广和的姐姐、姐夫来找曲广和,宋某也来了,站在门口骂,后来他们都走了。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案发后我听曲广和妻子牛某说曲广和将宋某捅伤了,我和胡某去看时宋某已死亡,我们通知全某报的案。9.证人曲某1(曲广和女儿)证言,证实1995案发当天晚上听说我爸曲广和杀人了。后来我爸改名叫马景服,给我改名叫马某,在内蒙古落了新户口。10.证人王某3(曲广和外甥)证言,证实20多年我二舅曲广和向我父亲王某1借过钱,曲广和与宋某一起合伙卖过牲口,后来听家人说曲广和把宋某捅死了。11.证人屈某(曲广和弟弟、又叫曲某)证言,证实当年我听说二哥曲广和在黑龙江省林口县打仗把人捅死了,后来跑了。并辨认出曲广和的情况。(三)鉴定意见1.黑龙江省林口县公安局[1995]林公刑技医字第00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部致肺脏破裂失血死亡。2.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牡)公(刑技)鉴(法物)字[2017]126号法庭DNA鉴定书,检材和样本为马景服(曲广和)的血样采集卡与屈某(曲某)的血样采集卡,鉴定意见:马景服(曲广和)和屈某的Y染色体STR分型在22个基因座相同,马景服(曲广和)和屈某间符合父系遗传关系。(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黑龙江省林口县公安局林(公)勘[1995]10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曲广和供述,交待了其作案经过及逃跑情况。主要内容为:我1993年在��口县*村给宋某打过工。1994年时我和宋某合伙贩卖过牲口,买方用木耳顶账。1995年1月7日宋某与我同母异父的姐姐和姐夫王某1到我家,我姐说我以前欠她家账没还,我妻子把不到200元零钱还给我姐。我姐夫说宋某欠他们钱,他们要把木耳拿走顶宋某的账。我不同意,宋某就在门外骂我,说不给木耳就拿枪崩了我,因平时宋某身上总背一个丝袋子里面有一把沙枪。这时我姐和姐夫就拿袋子装木耳,我就急了,到厨房拿把水果刀就奔宋某去了,宋某举起丝袋子说要干死我,他比量两下就往大道上跑,我追上他后我们厮打在一起,我用左手的水果刀捅他胸部一刀,我看他嘴里往外吐血,就趴在地上了。我打开他拿的丝袋子看见里面是一根一米长的木棒,我跑回家向家里人拿点钱,我又回去看宋某已经不行了。我把刀扔到双河村附近的一条河边上,然后我就跑了。我后来到内蒙古打工,落了户口,我改名叫马景服,全家都改名落了户口。宋某总说要拿枪崩我,还欠我工钱,但我没想要捅死他,是情急之下捅的他,刀是我买的,刀柄是绿色的,刀身是单刃的,大约10多公分长。就是为了防宋某的,平时藏在我家外屋地窗台上。(六)视听资料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曲广和的视频光盘、证人王某2、屈某(曲某)辨认曲广和的光盘共3张。(七)证据的综合分析与认定被告人曲广和故意伤害一案,有证人牛某、王某1、王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曲广和持刀伤害宋某情况;有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网上追逃登记表、被告人曲广和的原始户籍证明、更名为马景服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曲广和案发后外逃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并更名落户情况;有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宋某死亡原因、DNA鉴定意见证实曲广和身份情况;有现场勘验、检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有被告人曲广和的供述和辩解;以上各项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和科学的证明体系,互相印证、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广和仅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宋某产生矛盾,就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曲广和案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更名换姓,外逃多年,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曲广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曲广和辩解其没有追撵被害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无确凿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广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柏苓审判员 XX刚审判员 高玉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红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