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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州泰艺服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庐江县天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泰艺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天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泰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红光村。法定代表人陆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新,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正明,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省庐江县天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裴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元飞,该公司总经理。苏州泰艺服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庐江县天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13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安徽省庐江县天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结欠苏州泰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酬金290860.3元,苏州泰艺服饰有限公司放弃20860.3元,余款27万元由安徽省庐江县天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分期给付:2016年12月底前给付5万元,2017年1月22日前给付5万元,2017年5月底前给付5万元,2017年6月底前给付5万元,2017年7月底前给付7万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若安徽省庐江县天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苏州泰艺服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对付款总额27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履行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2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52元,由安徽省庐江县天润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3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