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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延科、刘进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延科,刘进现,武延召,刘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牛延科,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执行人刘进现,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执行人武延召,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刘永杰,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牛延科、刘进现、武延召诉刘永杰买卖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无法实际扣押,且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结论书面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仍有101150元未受尝,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