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倪建平、威宁县奇峰建材木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建平,威宁县奇峰建材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倪建平,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杰,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威宁县奇峰建材木业,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城)。经营者:周应奇,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建平与被执行人威宁县奇峰建材木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03执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审判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志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