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恢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珍与张克松、田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珍,张克松,田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恢1484号申请执行人:吴珍,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张克松,男,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田月梅,女,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克松、田月梅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吴珍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公告费3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吴珍申请,2017年3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克松、田月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克松、田月梅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田月梅名下所有的苏A×××××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8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克松名下位于泗洪县黄河花园xx幢x-xx室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