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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张栋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张栋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272号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双菱路2号299室。负责人:陈雪松。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玲,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栋梁,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张栋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栋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