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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诉长沙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长沙旺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273号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桂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峰,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旺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该公司职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婧,该公司职工,女,白族。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原告南京佳龙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健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