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东南、曹子英等与叶显球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南,曹子英,叶显球,欧定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638号原告:叶东南,男,194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曹子英,女,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叶显球,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欧定芳,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叶东南、曹子英与被告叶显球、欧定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叶东南、曹子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东南、曹子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邹华彬审判员 黄 辉审判员 黄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