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刑更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保振抢夺、盗窃、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保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48号罪犯罗保振,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保振犯抢夺、盗窃、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2万元。宣判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许刑执字第12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罗保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对其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罗保振伙同他人于2006年12月在临颍县抢夺作案一起,价值85000元;2009年2至5月,伙同他人先后在临颍县盗窃作案三起,价值50133元;2007年1月28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买来木棍,到“海燕酒店”将被害人牛某、高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盗窃、寻衅滋事罪。该犯系累犯,一人犯有数罪。罚金未缴纳。罪犯罗保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扣分2次,共扣1.5分,2015年11月5日在监狱检查询问时公然欺骗检查人员企图蒙混过关扣1分;2016年5月26日违反规定娱乐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保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保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六月七日起至二○二二年一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员洪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