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育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育娇,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靖远县人,住靖远县,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育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向荣、被告人陈育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育娇驾驶×××号斯柯达牌小轿车在靖远县糜滩至三滩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滩乡中二村路口与109线交接路段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日本佐治牌自行车尾部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张某经家属和陈育娇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靖远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陈育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张某无责任。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例死者张某倾向于重度颅脑损伤致机体死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经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育娇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予以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陈育娇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育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照片及检测单、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靖远)公(司)鉴(病理)字[2017]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甘中信汽鉴字[2017]-39(靖远)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靖公交认字[2017]第000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及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育娇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育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育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育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育娇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育娇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育娇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悔罪态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育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东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