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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1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明浩与栗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浩,栗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11227号原告:李明浩,男,1988年3月3日出生。被告:栗志清,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原告李明浩与被告栗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李明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浩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七十三元由原告李明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学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