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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罗来林与史永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来林,史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810号申请执行人:罗来林,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史永华,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区拘留所干警,住重庆市武隆区。罗来林与史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7)渝0156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史永华未履行义务,罗来林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史永华支付案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史永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史永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永华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史永华的工资及津贴收入进行扣留提取(轮候)。现被执行人史永华尚欠申请执行人罗来林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罗来林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罗来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7)渝0156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