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卢绍敏与陈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敏,陈传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140号原告:卢绍敏,城镇居民。被告:陈传强,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绍敏与被告陈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绍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卢绍敏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力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