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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卢绍敏与陈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敏,陈传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140号原告:卢绍敏,城镇居民。被告:陈传强,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绍敏与被告陈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绍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卢绍敏负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力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