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阳与被执行人王波、黄少萍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阳,王波,黄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9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阳,男,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波,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黄少萍,女,1976年5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阳与被执行人王波、黄少萍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国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