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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执1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灼平与谭志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灼平,谭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灼平,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谭志雄,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香港居民,暂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钟灼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志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志雄应付申请人钟灼平60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志雄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志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谭志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粤0183执1941号之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