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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某地。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陕西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2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3555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支付利息20000元;3、承担仲裁费568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93780元,其中92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扣除本案执行费1280元后,剩余500元退还给被执行人。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6)第1212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 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