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小利与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贻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利,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贻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454号原告:宋小利,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杨贻伦。被告:杨贻伦,男,195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小利与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贻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宋小利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贻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小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宋小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利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贻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小利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伯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