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郭延杰、陈桂芝、姚宝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郭延杰,陈桂芝,姚宝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490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启芳,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延杰,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被告陈桂芝,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被告姚宝学,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延杰、陈桂芝、姚宝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654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善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