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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富齐与贺秋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富齐,贺秋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725号原告:方富齐,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告:贺秋林,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富齐诉被告贺秋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富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