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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闻文、孙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闻文,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闻文,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孙斌,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4857号,责令被执行人孙斌偿还申请人许闻文借款503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060元、执行费65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孙斌所有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孙斌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斌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