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秀香与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香,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561号原告刘秀香,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社区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香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海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