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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文和平与被告巩俊峰、丁文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和平,巩俊峰,丁文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21民初429号原告:文和平,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巩俊峰,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丁文娣,女,约36岁,住曲沃县。原告文和平与被告巩俊峰、丁文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巩俊峰、丁文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和平诉称:2016年12月30日,被告巩俊峰、丁文娣因业务往来欠原告1500元,承诺在2017年正月二十日予以归还,并于同日出具了欠据一份。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巩俊峰、丁文娣偿还原告欠款1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巩俊峰、丁文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巩俊峰、丁文娣为夫妻,经营一辆大车,二被告雇佣原告文和平为其开车,日工资为300元。2016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原告为二被告开了5天车,二被告欠原告工资1500元,并出具了欠据一份,承诺在2017年正月二十日予以归还。欠据载明:“今欠到文和平现金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2017正月二十给钱。2016年12月30日巩俊峰丁文娣”。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未付钱。本院认为,二被告雇佣原告开车,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50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从承诺还款日2017年农历正月二十日的次日(即2017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巩俊峰、丁文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巩俊峰、丁文娣给付原告文和平1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巩俊峰、丁文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杨成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