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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车某与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某,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车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19794729。法定代表人:尚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车某与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车某偿付下欠材料款525317元,并承担诉讼费9053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4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144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