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1455号原告:孟某,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刘某,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160000元债务;2、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赔偿原告20000元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孟某与刘某于2016年12月2日经协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某于2017年6月30日前赔偿孟某160000元,如刘某违约,应另付孟某20000元违约金。刘某于离婚当日已付孟某20000元,剩余140000元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齐,但刘某未按协议履行,孟某遂诉至法院。被告刘某辩称:认可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刘某已付了20000元,但现在没有钱付给孟某。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孟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2月2日在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离婚原因:感情破裂.现自愿离婚.我们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条、子女安排:双方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子女各自抚养。第三条、财产处理:男方同意付给女方拾陆万元整.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给付贰万元.2017年6月30日之前再给付拾肆万元整、如逾期给付拾肆万元.承担贰万违约金.还应给拾陆万元整。男方婚前有住房一套;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房屋地址:如意嘉园小区B23号楼4单元3层2号归男方所有。第四条、有无债权债务:双方无债权债务。第五条、离婚时女方有无怀孕:女方无怀孕。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以上协议的真实性由我们双方负责。男方签名:刘某2016年12月2日女方签名:孟某2016年12月2日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自离婚之日起生效。禹会区婚姻登记处”、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内容为“离婚协议男方:刘某,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女方:孟某,女,1981年8月29日出生。男、女双方因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自愿离婚,双方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二婚,双方婚后无子女。二、女方婚前支付给男方4万元用于炒股,出资2万元用于装修男方所有的住房,现男方同意给付女方16万元整。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给付2万元。2017年6月30日之前再给付14万元。如逾期给付14万元2万元违约金,还应给16万元整。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四、女方没有怀孕。男方:刘某女方:孟某2016.2.2”。刘某于2016年12月2日给付孟某20000元,后一直未给付剩余款项,孟某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特征,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某认可离婚协议约定,且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不违法,不违反社会公德,应视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因双方约定刘某给付孟某离婚补偿款160000元,刘某于签订离婚协议当日给付孟某20000元,且刘某已按照协议约定于签订离婚协议当日给付了20000元,故刘某还应给付孟某剩余离婚补偿款140000元;对于违约金问题,因双方已约定给付剩余140000元补偿款的时间,即2017年6月30日前,刘某未按照约定给付,已构成违约,且孟某、刘某对违约事实及违约金数额均无异议,故刘某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孟某违约金20000元。综上,刘某应支付孟某离婚补偿款14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16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孟某离婚补偿款14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合计160000元;二、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100元,被告刘某负担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静书 记 员 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