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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73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2013年5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太平镇,现住城固县小河街。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生于1987年6月1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太平镇,现住城固县小河街,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部队城固前指战士。委托代理人杨惠珉,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93年9月1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乡。系陕A某某号小型客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西路桃源新城小区东门外。负责人:车晓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刚,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