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3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子权、龚玲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子权,龚玲娟,梁焯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480号之一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相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杰,系原告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雯,系原告员工。被告:梁子权,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龚玲娟,女,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梁焯添,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子权、龚玲娟、梁焯添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1份,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为308元,由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杨靖华审判员  阮明俞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