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8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回族,吴起县长城乡双湾涧村人,住靖边县东环路夏都巷内。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回族,吴起县长城乡双湾涧村人,住靖边县东环路夏都巷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怀玉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