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辖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兵、李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兵,李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280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国兵,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李国平,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张国兵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息10.26‰,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计收利息。被告李国平为该合同债务提供保证。被告已还本金1万元。现因被告张国兵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国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偿付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5计收利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李国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国兵、李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