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柳晓霞与迟文艺、杨志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晓霞,杨志荣,迟文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晓霞,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宏宇、高超,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荣,女,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殷晓钧,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文艺,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柳晓霞因与被上诉人杨志荣、迟文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志荣第一次起诉的损失数额为2万元,评估报告作出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02,849元,但该评估报告鉴定的是受损服装的价值(残值)而非损失,一审法院以该评估报告作为确认被上诉人损失的依据不当。且本案诉争房屋漏水发生在火灾之后,房屋漏水与灭火积水之间是否有一定联系,双方对此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原审法院应在重审中针对上述问题,对被上诉人杨志荣的损失酌情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柳晓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那卓审判员 郭净审判员 范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静本案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