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燕琴、吴雪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燕琴,吴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586号申请执行人鲍燕琴,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雪峰,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鲍燕琴与吴雪峰(2017)浙0782执458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虞啸安执行员 黄 楠执行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龚英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