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华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华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58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华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6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欢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欢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