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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9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富某某申请富某某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富某某,女,1994年6月29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富某某,男,1936年3月9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富某某与富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富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强审判员  王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