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9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富某某申请富某某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富某某,女,1994年6月29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富某某,男,1936年3月9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富某某与富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富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8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强审判员 王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