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碧宇与陈再兴、修晓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宇,陈再兴,修晓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924号原告:刘碧宇,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再兴,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修晓慧,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太平西路176号、178号、180号、182号、184号、186号、188号、190号、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847816988Y)诉讼代表人:詹春林,总经理。原告刘碧宇诉被告陈再兴、修晓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碧宇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丽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嘉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