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华军与李学华、郭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军,李学华,郭献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228号原告:王华军,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学华,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郭献斌,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华军与被告李学华、郭献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王华军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敏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