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新,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2009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7月27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8日被刑满释放。2017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孙新于2017年4月份以来,三次至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三台村王某1养猪场处,盗窃铜芯电缆、监控主机、铜芯照明花线、刀闸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36元。2、被告人孙新于2017年5月份,两次至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三台村王某2养猪场处,盗窃监控主机、监控探头、电缆线、刀闸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85元。3、被告人孙新于2017年4月份的一天,至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大昆仑村罗某养猪场处,盗窃铝芯电缆、铝合金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3元。4、被告人孙新于2017年4月份,两次至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马庄村赵某家,盗窃铜芯电缆、灯开关、花线、铝合金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5元。5、被告人孙新于2017年4月份,两次至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西楼村刘某家,盗窃铜芯电缆、刀闸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09元。6、被告人孙新于2017年4月份,两次至淄川区昆仑镇西楼村李某家,盗窃液化气罐、花线、刀闸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元。另查明,被告人孙新于2017年6月4日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三台村王某1养猪场处盗窃时被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新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新系累犯,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1、王某2、罗某、赵某、刘某、李某陈述、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说明及出警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孙新亦当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新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新曾因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亦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新于2017年6月4日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三台村王某1养猪场处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孙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司丽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