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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熊中林与郦杭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中林,郦杭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864号原告:熊中林,男,1962年08月06日出生,住安义县。被告:郦杭杭,男,1982年0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熊中林与被告郦杭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原告熊中林于2017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中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熊中林负担。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