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朱正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朱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大厦19号A2室。法定代表人:郭梓宁。被执行人:朱正华,男,汉族,1956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正华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504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正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夏存友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