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永祎与被告张金勇、刘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祎,张金勇,刘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511号原告:陈永祎,男,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张金勇,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被告:刘良,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原告陈永祎与被告张金勇、刘良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永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祎撤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陈永祎负担。审判员 苏小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