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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包西明与卢正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514号原告:包西明,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卢正良,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原告包西明与被告卢正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包西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包西明负担。审判员  来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