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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叶清文与徐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清文,徐怀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41号原告:叶清文,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邦龙,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由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谢三村街道办事处桂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徐怀利,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涛,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清文与被告徐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清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清文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清文负担。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