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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1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法定代表人黄宪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3号四层。法定代表人郝志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宝庆西路362号。法定代表人孙白云,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与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2964364.42元及利息。2017年4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房屋七套及土地三宗。经查询被执行人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多元数码印刷技术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多元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京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