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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范建华与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建华,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范建华,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关于范建华与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6)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亿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83.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