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国朋与孔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朋,孔德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259号原告:刘国朋,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孔德旺,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原告刘国朋诉被告孔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刘国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国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刘国朋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纪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