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明新与何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新,何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735号原告:田明新,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兵,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田明新与被告何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田明新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田明新负担。审判员 郭梦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