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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明新与何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新,何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735号原告:田明新,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世祥,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兵,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田明新与被告何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原告田明新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田明新负担。审判员  郭梦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