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黄再福、廖群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黄再福,廖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2156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滕铁骑。被执行人黄再福。被执行人廖群英。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再福、廖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再福、廖群英给付本金224878.7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105262.76元、案件受理费6894.00元、公告费60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黄再福名下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7AU的奥迪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于2016年12月23日将该车辆扣押回我院,我院于2017年7月7日对该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其评估价为33.48万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再福已于2014年2月24日死亡,其子女黄建委、黄凤萍、黄建家已向我院提交放弃继承说明,对其父黄再福所有的车牌号为川***7AU的奥迪汽车放弃继承,现因被执行人廖群英下落不明,我院于2017年7月19日对廖群英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待公告期满后对该车辆进行拍卖。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再福、廖群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224878.7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105262.76元、案件受理费6894.00元、公告费600.00元。被执行人黄再福、廖群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本金224878.7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105262.76元、案件受理费6894.00元、公告费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