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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平松与张远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平松,张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6号申请执行人袁平松,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张远志,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平松与被执行人张远志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远志与申请人袁平松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袁平松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执2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