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维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维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3317号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官河路4号5号楼536室。法定代表人:姚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雁飞,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维奇,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拓担保)与被告王维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锐拓担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45000元,违约金6421元,此后的违约金自2017年5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锋范牌车辆(车牌号:鲁H×××××)拍卖、变卖等方式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1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拓担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雁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维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9月14日,王维奇与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贷网)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45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4日。同时,王维奇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同日,原、被告及微贷网签订《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约定将微贷网对王维奇因上述《借款协议书》而享有的债权及一切附随权利,转让给原告;王维奇按原《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按期还本付息。王维奇与原告签订《汽车抵押��款合同》,约定王维奇为合同项下最高限额为9万元内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抵押担保,王维奇提供的抵押物为其名下锋范牌汽车(车牌号:鲁H×××××)一辆,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1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维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元、违约金6421元,此后自2017年5月20日起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维奇名下鲁H×××××的锋范牌小型轿车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款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王维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被告王维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