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民终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张明明王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少华,张明明,王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艾。上诉人王少华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明、王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少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少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少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少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瑶